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田地膜残留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5714/2021-522097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田地膜残留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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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莹莹
联系电话:3182117

解读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溯易

一、政策背景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点(简称“国控监测点”)的基础上,以耕地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为基础,科学布设省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简称“省控监测点”),针对六类重点监测地块和一般农区的大宗农产品产地,按照不同密度布设监测点位,开展长期定位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二、决策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田地膜残留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21〕14号)。

三、出台目的

做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扎实推进全市耕地安全利用,强化监测评价,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准确评判、响应及时的耕地土壤环境动态预警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重要举措

(一)点位布设

1.布设范围。省控监测点点位主要布设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六类重点监测地块和大宗农产品产地。其中,六类重点监测地块包括:(1)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2)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3)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4)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5)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6)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大宗农产品产地主要是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集中产区。

2.布设方法。以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和加密监测等数据资料,在国控监测点点位布设的基础上,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结合行政区划图、高分遥感影像数据等图件资料,开展点位预布设。

3.点位密度。针对六类重点监测地块,每150亩布设一个监测点位,布设重点区域点位(简称“重点点位”);在重点区域以外的大宗农产品产地,每25000亩布设一个监测点位,布设一般区域点位(简称“一般点位”)。

4.点位编码。省控监测点位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点位编码由11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行政区划代码、省控监测点字母简码、流水号三个字段,字段之间以短横线“-”连接。其中,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数字,以布点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为主要依据。省控监测点字母简码为2位大写数字,重点点位用ZD表示,一般点位用YB表示。流水号为3位数字,在同一县级行政单元内从001开始连续编码,不得存在空号或重号。

5.点位核查与调整。为确保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各区县组织完成对预布设点位的现场核查和调整工作。重点核查点位适宜性、点位类型和周边信息,对不适宜的点位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点位应经省厅审核同意变更后再行采样。对采样过程中新发现的不适宜点位,应提交无法采样的证明材料,并及时联系市站进行点位变更后再行采样。

(二)样品采集

1.采样准备。各区县根据采样任务,系统收集任务区域的基础资料,熟悉采样点位的基本情况,制定采样计划,成立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采样小组,做好采样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

2.采样方法。省控监测点协同采集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土壤和农产品样品每年采集一次,当种植多种农产品时,应在监测点位所在地块常年主栽且相对敏感的农产品成熟时安排样品采集。原则上应于农产品收获期同步采集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步采集时,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采样点位应保持一致,中心点位移不得超过20米。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时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或全球定位设备(GPS)精确定位,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见附件1)和样品标签(见附件2),并按照要求拍摄采样现场照片。具体采样操作规范依据《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技术规定(2020版)》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技术规定(2020版)》执行。

3.样品编码。土壤样品编码为点位编码后增加一位字母“T”,以短横线“-”连接。农产品样品编码为点位编码后增加一位农产品类别代码,以短横线“-”连接。农产品类别代码定义为:水稻(A);小麦(B);玉米(C);根茎类(D);叶菜类(E);茄果类(F);豆类(G);大豆(H);油料(I);糖类(J);茶叶(K);水果(L);其他作物(M)。

(三)样品预制备与流转

各区县应综合考虑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任务安排,统筹进行样品预制备与流转。制定样品流转计划,指定专人进行样品数量、重量、包装等项目核对,确保样品流转时效。其中,土壤样品在采集完毕并按要求装袋后即可流转至检测机构;农产品干样(小麦、水稻、玉米等)需晾干脱粒并混合均匀后,再流转至检测机构;农产品鲜样原则上在采样完毕后48小时内流转至检测机构。

(四)样品检测

土壤样品监测指标为pH、有机质、机械组成、阳离子交换量等4种土壤理化性质和砷、镉、铬、汞、铅、铜、锌、镍等8种重金属总量。农产品样品监测指标为砷、镉、铬、汞、铅等5种重金属总量(水稻需加测无机砷)。各监测指标的分析方法按照《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2020版)》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2020版)》执行。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区县可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承担样品检测分析任务。检测机构应具备连续多年土壤(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经历,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认证项目涵盖全部监测项目。检测机构优先选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能力验证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和“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中满足要求的检测机构。

(五)质量控制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土壤及农产品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建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机制,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工作检查和数据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任务承担单位要提交内部质控自查报告,相关质控要求参照《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2020版)》执行。省厅、市局将组织开展质控巡查,重点对样品采集、制备、流转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验室样品前处理操作、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测试过程中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和检测能力现场考核。

(六)数据报送与成果集成

各区县要认真梳理汇总监测点位信息和样品检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质控报告和数据汇总表,报送市局。市局组织对各区县报送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