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公 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5714/2021-51434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公 告

发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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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27 号

 

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监管是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 控的重要举措。从事生猪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简称“生猪贩运经纪人是生猪收购贩运活动的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为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监管,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备案管理。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主动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可通过微信小程“牧运通”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生猪贩运活动。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

规,依法从事生猪贩运活动,自觉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培训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运输生猪要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取得签章后方可通行;经“绿色通道”运输的,应当主动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规范生猪贩运行为。离开产地前,应当主动进行检疫申报,并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用生猪运输备案车辆运输。要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生猪装载前、卸载后,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出现异常死亡的,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跨省调运的生猪,应当提供检测报告。

四、规范网络交易。在抖音、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要真实有效,遵守网络交易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虚假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交易。

五、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进行登记备案从事生猪贩运活动,贩运染疫或疑似染疫、未经检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5  1 日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后,五年内禁止从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  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