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切实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2023018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 2023-05-22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

2023018号建议的答复

 

王敏、曲东升、毛民基、赵洪华、翟克兵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切实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高度重视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确权颁证登记等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问题的调研,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一、严格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强化政策落实,在确权登记颁证中维护妇女权益20152月,农业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2015年,市妇联和市农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不论采取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根据统一部署,配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插页》,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对区县确权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权证和登记簿上有妇女的名字,依法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三、加大工作力度,在成员身份确认中保护妇女成员权益。我市11个区县、功能区全部出台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出现的成员权益保护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在成员身份确认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不管是在“娘家村”还是“婆家村”,都不得违法侵害其权益。

四、完善仲裁调解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有效维护了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截至2022年底,各区县全部成立了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司法、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专业人员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法依规及时办结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的技能与权利意识。在推进承包地确权、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等工作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广泛宣传政策和男女平等的国策,增强农村妇女依法维权意识。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2023522日     

 (联系单位:市农村改革发展中心政策与改革服务科,联系人:褚万强,联系电话:2287810

题目: 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切实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建议 理由: 一、问题提出:农村妇女所享有的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方面的现状:对于尚未结婚婚嫁的女性没有多大影响,对于结婚后特别是另嫁他村尤其是婚姻遭遇变故的女性,上述所提及的权益享受状况令人堪忧。究其原因,既有传统的风俗,又有法律、政策方面规定的局限,不利于妇女权益保障。 二、问题分析: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这一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两次大的修改后,今年又迎来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内容之大,范围之广都是史无前例的。尤其是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是非常给力的。我在过去的三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一直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和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与之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财产权益方面的待遇问题愈来愈多,但之前的拆迁待遇方面的问题均与不动产的所有者(所有权证上署明的名字)有关,相关的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者是以户为单位,大多数的女性名字没有体现在权利证书上,司法实践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约束、又不敢突破。由于受各地承包政策、特别是农村中受每个村的村民自治政策的影响,很难保证农村妇女真正能够平等的享受到承包等诸项财产权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55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以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是较长时间不变,立法目的是保证党的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同时承包是以户为承包主体,但因为承包时间较长,导致了新组建的家庭中女性承包权益很难两全保证,有的地方土地相对富裕,嫁入的妇女可以及时调剂到承包地,更多的得不到,加之受农村风俗的影响,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所以娘家的承包地待遇出嫁女一般不好再回娘家主张。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很好的弥补了这个缺陷,最起码建立在以户为基础的承包利益在相对有限的范围内能兼顾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特别是当家庭遭遇僵局对相对弱势的妇女权益保护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但徒法不能自行,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能来关注并践行。 三、建议:1、全社会共同关注,从工作机制上做到切实落实。普法宣传,我们律师责无旁贷,可很好的利用一村一法律顾问帮助完成这一工作。2、具体到具体的村、社区、镇等基层组织,着手完成添加承包人的工作,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进行规范和改正。主管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长效的登记制度,随机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添加承包人登记制度。3、尽快完善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5条的规定‘受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就是县级农业局下属的农业经营管理站。据笔者了解,目前经营管理站该项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为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切实有效落实,呼吁农业局尽快报批设立健全机构配备建立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应包括:   (一)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可借鉴这样的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