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施行!新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护航种业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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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加强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 一是细化、扩展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是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为了规范品种权申请提升授权质量,《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 一是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二是规定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三是加强对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为了提高品种权的授权效率便利当事人,《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申请、授权程序。 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二是增加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三是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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