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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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保障种源安全,促进高效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20日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保障种源安全,夯实种业振兴基础,促进高效利用,推动科技创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及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资源保护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资源保护单位中保存的,并且列入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 第四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发布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资源保护单位承担共享种质资源的保护、共享、利用跟踪、定期繁殖更新、科普等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将资源保护单位、共享目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资源保护单位不定期组织优异资源的展示观摩和科普宣传,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效率,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宣传。 第七条 由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引进或创制的种质资源、培育的新品种(系),以及数据信息,项目主持单位应提交至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取得接收证明。相关成果受益权归项目完成单位。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资源保护单位提交种质资源,接收单位应出具接收证书,并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对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利益相关方需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和归属等。
第二章 申请与获取 第十条 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资源保护单位提出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 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相关资源保护单位提交《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种质资源,申请数量与用途相匹配,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3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利用目的不明确及“搬库式”“备份式”的申请,不予支持。 (三)资源保护单位受理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人。对可供种资源适时提供,对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 (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获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提交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附件2)。 (五)资源保护单位应做好共享利用种质资源的档案管理及跟踪记录,并将资源共享利用情况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第三章 利用与反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申获的种质资源。擅自转让的,资源保护单位不再受理其资源申请。 第十四条 申获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用于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利用申获的种质资源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而产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在进行商业化运用前需征得原始品种权利人的同意,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第十五条 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于申获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申获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资源保护单位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附件3)。对不按规定反馈信息的申请人,资源保护单位有权不再受理其资源申请。
第四章 成果标注与利益分享 第十七条 利用申获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的,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2.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 3.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反馈表 附件1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附件2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 附件3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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