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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02 14:4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渔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9日      


山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渔业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休闲渔业的管理、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赛事节庆、水族观赏、科普展示等类型。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省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出台休闲渔业发展扶持政策,督促指导全省休闲渔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落实休闲渔业发展扶持政策,组织休闲渔业规划、开发、监测,推动建立休闲渔业管理协调机制。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检验、登记等工作。

各级渔业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渔夫垂钓”等品牌推广、休闲渔业赛事指导等技术工作。加强休闲渔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休闲渔业经营人员、导钓员、安全员、垂钓裁判员等培训。

第二章 建设发展

第五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等,在基地建设、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建造、品牌打造、信息化建设、技术研究、渔民转产等方面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扶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休闲渔业开发和经营。

第六条  鼓励建设不同类型休闲渔业基地,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渔业场所。

沿海地区可利用海洋牧场、现代渔村和滨海旅游等资源,鼓励投放生态礁、放流恋礁鱼、建造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美化海岸线等,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具有海洋文化和海洋景观的休闲旅游场所。

内陆地区可结合河、湖、库、池塘等资源,因地制宜推进休闲渔业与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相融合,打造各具特色的内陆休闲渔业项目。

第七条  鼓励各地结合地域优势和传统特色打造区域休闲渔业品牌,多渠道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

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海洋牧场平台、监测室、展示厅、体验馆等使用“渔夫垂钓”标识。鼓励休闲垂钓赛事活动使用“渔夫垂钓”标识。

第八条  鼓励构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推动休闲渔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第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机构加强休闲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休闲渔业先进技术。

第十条  鼓励捕捞渔民转产从事休闲渔业工作,统筹做好转产渔民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协会、旅行社、钓鱼俱乐部等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经营项目,具备与休闲渔业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利用休闲渔业海钓渔船、海洋牧场平台等从事休闲渔业经营的主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备: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省级以上海洋牧场认定材料或者原省级休闲海钓钓场认定材料;

(三)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船舶证书或者海洋牧场平台检验证书;

(四)符合报备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要求,具有海域使用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开发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权属明确,四至坐标明晰。

第十四条  从事休闲垂钓活动的,应当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遵守鱼类可捕标准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

省级以上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开展休闲海钓活动,应详细登记休闲渔业海钓渔船行程、作业区域、游客信息等相关内容,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从事渔事体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传统渔具渔法和能展现渔业生产风貌的渔港、渔村、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加工厂等渔趣休闲体验场所,配备专业人员提供演示服务,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涉渔手工制作、水产品采集加工等渔事体验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休闲渔业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事项,在赛事船舶使用、渔业资源保护、安全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锦鲤、金鱼等水族观赏活动的,应当采用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严格控制病原微生物传播风险,按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规定做好检疫工作。水族观赏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组织渔业科普展示活动的,应当有明确的科普展示场所和主题,适时补充、更新科普资源。展示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图需标注审图号,所用文件资料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严禁宣传反科学、伪科学。

第十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生态及资源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禁止使用对渔业资源、水域环境产生危害的钓具、饵料等;

(二)禁止向公共水域投放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三)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为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不得在水域、岸滩、岛礁等留滞垃圾杂物。

第四章 休闲海钓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须依托省级以上海洋牧场或者原省级休闲海钓钓场统一组织经营,作业区域不得超出确权海域范围。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休闲渔业海钓渔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休闲海钓码头应当满足休闲渔业海钓渔船锚泊和避风需要,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应当为游客上下船舶设立专用通道,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应当设立扶栏和防护网。

第二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符合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条件的设施设备,保持进出通道畅通。严禁在海洋牧场平台上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安全检查,督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实行定港管理、进出港报告等制度。配备安全员,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长是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水上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休闲渔业海钓渔船出现未配足安全设备、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航行作业等情况以及捕捞渔船、养殖渔船等违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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