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不遵守饲料安全管理规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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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根据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XX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位于XX的“XX”生产的“育肥猪浓缩饲料M A 808”进行了抽样,经检测:铜589.2mg/kg,铜不合格。经调查发现该批次产品是因工作人员在饲养过程中误将仔猪用的预混料使用到育肥猪用的饲料中导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批次产品属于涉嫌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饲料。 【处罚依据】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十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裁量标准【轻微】。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很好诠释了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接到省厅寄来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执法人员没有草草的按照不合格饲料产品进行处罚,而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帮助深入查找分析不合格原因。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制度完善,操作行为规范,生产记录健全。通过进一步走访发现,在当日生产过程中,因临时替岗,工作人员误将仔猪用的预混料使用到育肥猪用的饲料中。至此查明原因。当事人愉快的接受行政处罚,表示认真吸取此次教训,积极整改,规范生产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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