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兽药使用告知书———养殖企业(场、户)、动物诊疗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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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兽药使用,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各养殖企业(场、户)、动物诊疗单位或个人作如下告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要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 三、对从互联网站、网页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要严格审查生产及经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在网页显著位置查找该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信息或链接标识,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对网站、产品等有疑问的应立即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或咨询。 四、应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才能购买和使用。 五、使用兽药后应立即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的病因、发病数、年(日)龄、用药的栏(圈)号、使用兽药的名称、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执行人等。 六、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不得采购、使用没有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及兽用生物制品。 九、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将抗生素药渣等用于动物促生长。 十、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数据库,或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进行真伪查询(凡查询不到的一般涉嫌为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和假兽药)。 注:动物诊疗单位或个人在诊疗活动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按相同规定执行。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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