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质量投诉案例剖析 | |||
|
|||
|
|||
1.使用方面的投诉。 2018年11有,接到某市农机局办公室张主任咨询,说一个用户买了某企业生产的小麦播种机,播深了出苗率不高出现断垄情况较多,地主要求赔偿,因而机手要投诉播种机生产企业。接到电话我告诉张主任说,用户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播深了,说明播种机限深轮没调好,这类问题应该是使用的问题。向用户说明原因,用户愿意承担责任,主动撤诉。 2.适应性方面投诉。 2018年12月,山东海阳一蒋姓青年用户来我站投诉山东莱州某经销商. 案例介绍: 据用户说:2018年9月该蒋姓青年在山东莱州某经销商处购买某企业生产的4YZQ-3型自走式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该产品刚一进地作业就出现割箱压2行玉米现象,也就是说,要使用该产品必须先开道后才能正常作业,请企业派人来修,也没能修好,结论是产品不适应当地的种植模式。用户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一直没有结果,不得已找到我站。 处理过程 我们联系了莱州某经销商,了解情况的来拢去脉。原来该蒋姓机手因有承租2000亩农田的玉米穗茎兼收作业的合同,到期完不成时面临着巨额罚款,而购买的机具又不能满足作业要求,就提出了退货和巨额数额的经济赔偿,经销商不能接受经济赔偿,故而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同时用户还在经销商处有过分行为,为此,我向用户谈到:一是没有发生的事情不支持索赔,因为没有依据;二是对产品出现问题时提出投诉应该有理利有据,更不能节外枝;三是无论结果如何,和为贵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用户接受批评,向经销商道歉,并取消索赔,至此经销商同意协助用户联系企业退货,请用户配合写个情况说明。二个月后用户给我发来信息,购机产品退款已经到位。用户挽回经济损失14万元。 该案例处理的依据 三包规定的“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3.产品质量的投诉 2014年7月,山东微山县一用户电话投诉济宁某经销商。 案例介绍 据用户讲,自己是老机手,开过20多年联合收获机,不存在不会操作问题,于2014年6月初在济宁某经销商处购买某企业生产的4LZ-3型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第二天进地工作不到1个小时,就发生大量抛粮故障,而且调整不好,找企业来人修,也没有修好,并且要求返厂维修,鉴于节季性强的谷物联合收割机产品,一个地方作业时间已不足5天,因考虑到产品返厂维修后可能错过作业季节,也就是购机当年已不可能有多少效益,而来年整机就超过三包,于是用户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 我们把情况通报企业,企业同意给用户作退货处理。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8万多元。 过后了解企业,该被投诉的产品是因为振动筛的轴承座出厂前时有小裂纹,但没有检验出来,到地里作业时裂纹扩展致使轴承座断裂,振动筛振动加剧而带动其它部件也损坏。 案件处理依据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4.保持维修的投诉 2016年12月,山东临邑张某投诉某生产企业。 案例介绍 山东临邑张某购买某企业生产4YZ-3A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连续更换二次变速箱,第三次变速箱损坏时要求退货。打电话提出投诉。 处理过程 我问到:变速箱是不是仅坏了二次,对方回答说:是。 我告诉用户,涉及变速箱的故障,企业在维修时一般时超前维修,因为变速箱有比较强的密封要求,维修时间长,为了不影响用户的作业,一般企业都是直接更换变速箱,因此前二次更换时变速箱时只能算做是零部件维修,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才能算是更换总成。所以用户提出的投诉不支持。用户提出三包规定有更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再出面故障时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我说:第三十条有一句话是指在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所以不能支持。 案例调解据 三包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夏永明 18953151681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