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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多头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 2020-03-12 22:3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7日,山东省招远市君源农机合作社在本市某农机大市场购买了某牌130型轮式拖拉机一台,使用未满一年,出现发动机漏油现象,商家维修多次未好,于2018年11月更换发动机,仍出现漏油现象,随继续与商家协商解决,商家以拖拉机购买已经一年多过了“三包”期为由推脱责任,合作社负责人首先拨打了12315市场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后又于2019年5月13日拨打招远市民生服务台电话将案件转交我站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民生服务平台转交的市民诉求事项后,农机质量投诉部门首先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据投诉人讲,2017年12月买的拖拉机,发动机漏油后商家一直按照“三包”规定给予维修服务,反复多次没有修好,无奈于2018年11月更换新发动机,更换后的发动机使用一段时间后仍然出现漏油现象,继续找商家交涉,商家以“三包”期已过为由,拒绝服务。投诉人只好电话投诉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工商管理部门也予以受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为加快事情解决,合作社负责人又向招远市民生服务平台投诉,民生服务台将案件分类后移交到我站处理。针对这一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首先得出农机投诉部门已无权受理的结论,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也没有把案件一推了之,而是耐心向投诉人讲明白,应该准备好相关资料,寻求工商管理部门的帮助,如果工商管理部门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

(二)……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根据以上规定,该案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受理了,农机投诉部门不得再受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

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出该案的农机质量“三包”期并没有过期,无良商家以初始购机时间计算“三包”期是想蒙蔽消费者以推卸责任。既然此案是销售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问题,那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该案就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事。

【案例编写人】

孙军傲   15053540700     山东省招远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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