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厂家的投诉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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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1日,我农机事业服务中心接到12345热线投诉线索。我中心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立刻取得了联系。投诉人为孟兆峰,为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投诉说于2018年8月购买的一台巨明穗茎兼收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与厂家多次联系未妥善解决,请求我中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中心首先与我县农机企业巨明集团取得了联系,督促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完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随后,我中心向投诉人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的三包责任由经销商来承担,不直接由生产厂家来承担,建议投诉人向经销商和经销商所在的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投诉人表示理解接受。 【案例评析】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以上规定说明,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农机用户应首先向销售者提出三包请求,三包责任不直接由生产者承担。此例中孟某认为机器出现质量问题后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解决的处理办法与此原则不符,因此孟某应先向购买机器的经销商提出三包,在退货或换货后确是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销商再向生产者追偿。 由于农机用户缺乏法律知识,混淆了追究责任对象。 【案例编写人】 邢玉湖 胡振东 史芮瑾 0533-8180268 18853330158 山东省桓台县农业机械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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