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三包期并私自改装引发起火的投诉案例 | |||
|
|||
|
|||
【案情简介】 我县村民王希金2016年4月从淄博乐凯农机销售公司(驻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购买了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品牌型号为中联收获4LZ-7B,出厂编号为163047,发动机号为YM15008143。该联合收割机在2017年6月份麦收作业期间,突发自燃,造成发动机和部分机件损坏。机手要求经销商与企业免费维修遭拒后向县农机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实地勘察后,我农机中心投诉处理人员发现该车已超出三包期限,故经销商与厂家拒绝免费维修合理合法;并发现车辆自燃的根本原因在于机手私自在收割机上加装空调,空调的线路设计不合理,运行中产生大量热量,引燃堆积的麦秸从而发生火灾。我们对机手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耐心解释,机手最终撤销了投诉并决定自行修理。 【案例评析】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以上规定说明,农机用户无法证明农机产品在三包期限内,或者经销商、生产厂家能够证明产品超出三包期限的,经销商与生产者不承担三包责任。且此例中收割机自燃的原因为机主私自加装空调、改变线路设置,属于自行改装造成机器损坏,因此王某应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失。 由于农机用户缺乏法律知识,错误理解了三包责任包含范围。 【案例编写人】 邢玉湖 胡振东 史芮瑾0533-8180268 18853330158 山东省桓台县农业机械事业服务中心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