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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某养殖企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蛋案例

发布日期: 2020-11-09 14:28: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简介】

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知要求,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两种无公害鲜鸡蛋产品进行了抽样,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在当事人处抽取的两种无公害鲜鸡蛋产品均含有禁用药物恩诺沙星。

6月2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经销商召回该批次鸡蛋,同时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经省畜牧局批准复检后,仍有一种鲜鸡蛋检测出含有禁用药物恩诺沙星。为查找其原因执法人员与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分析原因后抽取其使用的5%W524预混料,经检测后结果显示未含有禁用药物恩诺沙星。

2020年6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门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案件调查,询问了该公司经理、法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档案、养殖档案等。

经调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无公害鲜鸡蛋系不合格畜产品。涉案鸡蛋样品为4号鸡舍5月12日和13日生产,抽样基数为750公斤,扣除抽取样品和破损,2020年5月15日实际销售该批次鸡蛋720公斤,销售价格是4.2元/公斤,涉案货值3150元。实现违法所得3024元。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已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通过分析得知:本案被处罚主体资格正确、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畜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非个体养殖户。本案中当事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因此被处罚主体适格。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但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在当事人处销售的鸡蛋中检测出恩诺沙星。应当定性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行为。三、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养殖档案健全规范,且无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行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当事人在6月1日,第一次接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通知经销商进行了召回,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节。依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从轻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款5024元的行政处罚,处理恰当。

【典型意义】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人食用含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的鸡蛋后,喹诺酮类抗生素喹诺酮类抗生素喹诺酮类抗生素喹诺酮类抗生素就在人体内残留蓄积,造成人体疾病对该药物的严重耐药性,影响人体疾病的治疗,对身体危害很大。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畜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敦促全行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拒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从大的方面说,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里一项重要举措。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产业振兴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依法惩戒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农产品生产环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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