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5714/2023-540111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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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淄博市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淄博市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的通知》(淄司〔202320号)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二、编制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实施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等。同时在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还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

二是科学民主。在制定基准时,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意见,研究论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裁量空间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确保裁量基准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宽严相济。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突出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主要内容

《淄博市农业农村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涉及地方性法规3部,行政处罚事项共4项,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分别明确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区分较轻、一般、严重等违法程度档次,对应基层执法人员实际执法中常见情形设定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