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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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5714/2023-540046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
《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带来的土地集中和大面积经营,涉及承包农户数量多,容易出现侵害农民权益、耕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等问题,有必要强化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
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1年10月开始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均对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作出规定。2021年3月,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程序及风险防范制度作出规定。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明确实施机关是“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2022年6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明确要求,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承接国家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022年12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2〕30号),要求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基于上述要求,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明确了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便企、农地农用、护权护利四个原则。主要包括审查审核、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管理,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共6章23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总则。主要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管辖对象与管辖范围。明确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便企、农地农用、护权护利四个原则。明确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工作职责。
(二)审查审核。明确审查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两方面内容。《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2〕30号)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查审核制度,根据流转面积、流转区域情况,分别在市、县、镇(街道)分级审查审核,同时对申请材料、审查审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风险防范。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建立“农村土地长时间、大面积流转风险监控台账”,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管理。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各区县每年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
(五)附则。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