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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职称评审新变化,您了解吗?

发布日期: 2024-02-08 14:35:02 浏览次数: 字体:[ ]

《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试行)》)2月1日正式施行了。农民职称评定,有哪些新变化?记者对变化较大的部分,进行了采访了解。

《评审办法(试行)》出台,对个人申报、审核呈报、评审委员会组建、组织评审、公示核准、公布颁证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组建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设区的市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副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各县(市、区)组织中级、初级评委会,负责中级、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

具体申报程序为: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常驻村(居、社区)共同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和村(居、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或常驻村(居、社区)上报至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人员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诚信记录、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行为,填写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呈报。

据了解,出台此《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是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本标准条件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技术技能,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在进一步细化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年限、学历、参加培训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对参与项目、授课交流、获得专利、竞赛获奖等方面的考核。开通高技能人才申报路径,对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申报,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足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开通绿色通道,对获得表彰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示范社(场、组织等)、在农牧渔业相关竞赛中获奖等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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