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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发文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出新规

发布日期: 2018-07-05 09:50:29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事关每个人的利益!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需要对农村土地、房屋进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通知》提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确定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模式。

以往已经进行过“确权发证”的地方怎么办?

《通知》按照不同的发证进度,提出了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的办法:

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

2.对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尚未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3.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满足登记发证的基本需要。

《通知》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

简单总结四大要点:

1.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确定产权;

2.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3.政府统一组织;

4.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

信息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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