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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第四次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9 15:41:4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农业环境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为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重点风险农产品监测监管工作,经研究,定于7月4日开始,对全市开展一次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范围

各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辖区内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基地、种植园区、种植散户。

二、抽查样品种类、数量及要求

(一)抽查样品种类

抽查样品种类以芹菜、韭菜、普通白菜等为重点,同时兼顾黄瓜、番茄等时令蔬菜品种,时令品种应不超出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葱蒜类蔬菜范围。食用菌抽查品种限定为:香菇、平菇、双孢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毛木耳)、茶树菇、草菇等,只抽鲜品。本次监督抽查的水果样品为西瓜、甜瓜、桃(沂源县)等瓜果。

(二)抽查数量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检蔬菜水果样品128个,其中:

抽检蔬菜(含食用菌)样品: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各抽检样品12个,张店区、博山区、淄川区、沂源县各抽检样品8个,周村区、高新区及文昌湖区各抽检样品6个,经济开发区抽检样品2个。其中,食用菌样品抽检数量根据当地生产实际确定,全市抽检数量不少于10个。

抽检水果样品:原则上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文昌湖区各抽检4个样品,每个区县抽检不少于2个规模化种植单位或散户。水果样品不足时,可抽取同等数量的蔬菜样品代替。

(三)抽查要求

被抽检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搞好抽样工作。抽查人员抽样时,要进行现场打样、封样。凡被确定的抽查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产品应当被视为不合格。抽查样品产地要明确,做到样品可追溯。抽样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一式四联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式三联。抽样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和《农药残留分析样品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三、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62-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为: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克百威(包括三羟基克百威)和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毒死蜱、辛硫磷、多菌灵、腐霉利、水胺硫磷、六六六。检测按NY/T 761-2008 GB23200.9-2016或GB/T20769-2008规定执行。

四、承担单位

各区县及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抽样、结果确认及不合格样品查处工作。检测工作由淄博市农业环境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 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检测结果确认和报送

检测机构要在抽样完成7日内完成检测工作,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市农业局和有关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县农业部门负责结果确认工作。受检单位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市农业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确认结果。复检程序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结果确认后,检测中心于3日内将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农业局。

七、工作要求

1、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如受检单位因故无法签字、盖章,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抽样后,样品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检单位的协同下进行制样封存,并由受检单位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检测中心要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象信息目录(见附件),检测完毕后报市农业局。

4、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要由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确认。

5、未经市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或公布检测结果。

八、结果运用

市农业局将对检测结果报省农业厅、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到区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农业局局长。经确认确属不合格的样品生产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李晓莉  联系电话:2778720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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